
南平市高级中学公共财物受损、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减少因失职而造成的公共财物的损失,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予本校范围内各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及其它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用房(以下简称各处室)公共财物受损、被盗的责任赔偿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处室含(年段)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公共财物受损、被盗责任赔偿对象:
(一)、处室(年段)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防范制度,造成公共财物受损、被盗承担管理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大小负经济赠偿责任。
(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三)、值班人员(含值班领导、门卫)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四)、由于各处室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五)、公共财物由个人保管、使用,因使用者保管不妥受损或被盗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 被盗、遗失的公共财物除现金外,在一年内购置的按购买时价值计算赔偿;超出一年的,按照购买时价值额减去年折旧额计算赔偿。
(一)折旧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残值率(5%))/折旧年限,年折旧额=物品购买时金额×年折旧率。
(二)折旧年限:设备工具及器具使用寿命超出20年的,按20年计算;低于20年的,按正常使用寿命计算,如照相机设备16年、空调15年、电视机8年、计算机8年、打印机5年。
第六条 受损、被盗公共财物属个人赔偿的数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受损或被盗的财物价值在2000元(含)以下的。赔偿数额为受损、被盗财物价值的50%;
(二)、受损或被盗的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以1000元为基数,加上超出部分的20%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0%。
第七条 受损或被盗公共财物赔偿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有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数额的90%,处室(年段)负责人承担10%。
(二)、因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制度,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由值班人员承担赔偿数额的80%;处室(部门)负责人承担1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10%。
(三)、由个人保管的公共财产,因使用保管不妥受损或被盗的。由保管使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因多人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在赔偿数额内根据各人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数额的70%,次要责任人承担赔偿数额的20%,部门负责人承担赔偿数额的l0%。
(五)、经公安机关鉴定,本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属撬盗的,因看护人员违反值班制度而造成被盗的,看护人承担赔偿数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20%。
第八条 各处室、年段办公室发生公共财物被盗的,应及时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并由学校出面报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查明被盗原因,认定责任,核定被盗财物的价值,向责任人发出《被盗财物责任赔偿意见书》。
第九条 赔偿款由财务室直接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按财务制度入帐,冲减受损、被盗财物的损失。
第十条 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除按本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与年
度考核、评优、晋级挂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提交教代会审议,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平市高级中学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