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平市高级中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南平市高级中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南平市高级中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更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补充规定:
1、房屋调整必须向总务处书面申报,不得私下调整;严禁将公有住房私自出租,违反以上规定者评优、评先、评聘予以一票否决。
2、同时多人申请公有住房的,以校龄长的教职工优先选择,以此类推。
3、南平市区无房户或有房暂无力装修的已婚教职工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工龄予以优惠,每工作一年按《南平市高级中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降低一个百分点进行收费;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以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收费。原则上单职工不享受成套公有住房,如已住成套公有住房者不享受以上优惠条件。
南平市高级中学
2010年9月27日